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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附件各類肥料品目及規格
一、氮肥類
(一)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1)
1.適用範圍:肥料級尿素。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氮45.0%以上。
3.2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1.00%。
4.應檢驗項目:全氮、二縮脲態氮。
(二)裹覆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2)
1.適用範圍:尿素以硫磺或其他裹覆原料裹覆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氮35.0%以上。
3.2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70%。
4.限制事項:氮之初期溶出率(substrate dissolution rate)50%以下。
5.應檢驗項目:
5.1全氮、二縮脲態氮。
5.2氮之初期溶出率。
(三)甲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3)
1.適用範圍:尿素與甲醛縮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35.0%以上。
3.1.2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70%。
4.限制事項:
4.1水溶性氮佔全氮50.0%以上者,尿素態氮應佔全氮20.0%以下。
4.2水溶性氮佔全氮未滿50.0%者,其氮之活性係數應在40.0%以上。
4.3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
5.1全氮、尿素態氮、水溶性氮、水溶性硼、二縮脲態氮。
5.2氮之活性係數。
(四)丁烯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4)
1.適用範圍:尿素和乙醛在酸性條件下縮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氮28.0%以上。
1
3.2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60%。
4.限制事項:尿素態氮3.0%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尿素態氮、二縮脲態氮。
(五)異丁醛縮合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5)
1.適用範圍:尿素和異丁醛縮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氮28.0%以上。
3.2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60%。
4.限制事項:尿素態氮3.0%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尿素態氮、二縮脲態氮。
(六)硫酸胍基尿素肥料(品目編號1-06)
1.適用範圍:由氰氮化鈣或雙氰胺(dicyandiamide)合成之胍基尿素(guanyl urea),再經硫酸處理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氮32.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雙氰胺態氮3.0%以下,胍態氮(guanidine-N)1.5%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砷、雙氰胺態氮、胍態氮。
(七)硫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07)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銨。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銨態氮20.5%以上。
3.2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0.21%,氨基磺酸不得超過0.21%,游離硫酸不得超過0.5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水分0.5%以下。
4.2經CNS 386試驗篩355 μm及600 μm網目篩析後,留在355 μm網上者,應在90%以上,留在600 μm網上者,應在50%以上。
5.應檢驗項目:
5.1銨態氮、硫氰酸、氨基磺酸、游離硫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水分。
5.2 CNS 386試驗篩355 μm及600 μm網目篩析。
(八)腐植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08)
1.適用範圍: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作用後,加氨中和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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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分:
3.1主成分:
3.1.1銨態氮4.0%以上。
3.1.2有機質以實際含量登記之;腐植酸50.0%以上,並登記為有機質內含成分。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2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硫酸鹽類[以(NH4)2SO4表示] 10.0%以下。
5.應檢驗項目:銨態氮、有機質、腐植酸、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硫酸鹽類。
(九)乙二醯二胺肥料(品目編號1-09)
1.適用範圍:肥料級乙二醯二胺。
2.性狀:固態。
3.成分:全氮30.0%以上。
4.應檢驗項目:全氮。
(十)氯化銨肥料(品目編號1-10)
1.適用範圍:肥料級氯化銨。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銨態氮2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銨態氮、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十一)硝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11)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硝酸銨。
2.性狀:固態。
3.成分:銨態氮16.0%以上,硝酸態氮16.0%以上。
4.限制事項:水分0.7%以下。
5.應檢驗項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分。
(十二)硝酸銨鈣肥料(品目編號1-12)
1.適用範圍:硝酸銨與碳酸鈣混合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銨態氮10.0%以上,硝酸態氮10.0%以上。
3.1.2鹼度1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0.50%以上,得登記之。
4.檢驗項目:
4.1應檢驗項目:銨態氮、硝酸態氮。
4.2得檢驗項目:鹼度、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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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液態尿素硝酸銨肥料(品目編號1-13)
1.適用範圍:由尿素和硝酸銨加水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氮27.0%以上,其中銨態氮、硝酸態氮1.0%以上,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50%,亞硝酸不得超過1.00%。
4.應檢驗項目: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二縮脲態氮、亞硝酸。
(十四)硝酸鈣肥料(品目編號1-14)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硝酸鈣。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硝酸態氮含量,固態者10.0%以上;液態者6.0%以上。
3.2有害成分:液態者亞硝酸不得超過0.20%。
4.應檢驗項目:硝酸態氮、亞硝酸。
(十五)硝酸鈉肥料(品目編號1-15)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硝酸鈉。
2.性狀:固態。
3.成分:硝酸態氮15.5%以上。
4.應檢驗項目:硝酸態氮。
(十六)氰氮化鈣肥料(品目編號1-16)
1.適用範圍:肥料級氰氮化鈣。
2.性狀:固態。
3.成分:全氮18.0%以上,氰氮化鈣(CaCN2)50.0%以上,鹼度50.0%以上。
4.限制事項:碳化鈣(CaC2)1.5%以下,雙氰胺態氮[(CNNH2)2-N]4.0%以下。
5.應檢驗項目:全氮、氰氮化鈣、鹼度、碳化鈣、雙氰胺態氮。
(十七)固態副產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17)
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7.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1.0%以上,且其合計量7.0%以上。
3.1.2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水溶性氧化鎂5.0%以上;水溶性錳0.7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0.07%,亞硝酸不得超過0.25%,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14%,氨基磺酸不得超過0.07%,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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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
(十八)液態副產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18)
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者。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5.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1.0%以上,且其合計量5.0%以上。
3.1.2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錳0.1%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0.05%,亞硝酸不得超過0.20%,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10%,氨基磺酸不得超過0.05%,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
(十九)固態混合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19)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鎂、鈣、錳、硼)肥料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15.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1.0%以上,且其合計量15.0%以上。
3.1.2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4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氧化鈣1.0%以上;水溶性錳0.0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0.15%,亞硝酸不得超過0.60%,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30%,氨基磺酸不得超過0.15%,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如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4.2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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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硼、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錳。
(二十)液態混合氮質肥料(品目編號1-20)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氮質肥料混合或氮質肥料與次量微量要素(鎂、鈣、錳、硼)肥料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液態(含懸濁狀、乳狀或糊狀)。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全氮、銨態氮和硝酸態氮任一種8.0%以上;或銨態氮和硝酸態氮均在1.0%以上,且其合計量8.0%以上。
3.1.2銨態氮、硝酸態氮含量在1.0%以上時,應登記為全氮之內含成分。
3.1.3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4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氧化鈣1.0%以上;水溶性錳0.0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0.08%,亞硝酸不得超過0.32%,二縮脲態氮不得超過0.16%,氨基磺酸不得超過0.08%,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限制事項:
4.1如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4.2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4.3不得加入動物、植物質之有機態氮。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全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硼、硫氰酸、亞硝酸、二縮脲態氮、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使用副產氮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錳。
二、磷肥類
(一)過磷酸鈣肥料(品目編號2-01)
1.適用範圍:磷礦石粉以硫酸作用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銨溶性磷酐17.0%以上。
3.2有害成分:游離硫酸不得超過3.0%,硫氰酸不得超過0.18%,氨基磺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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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0.18%,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檸檬酸銨溶性磷酐、游離硫酸、硫氰酸、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二)重過磷酸鈣肥料(品目編號2-02)
1.適用範圍:磷礦石粉以磷酸作用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銨溶性磷酐3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檸檬酸銨溶性磷酐、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三)燒製磷肥料(品目編號2-03)
1.適用範圍:磷礦石粉添加碳酸鈉(蘇打灰soda ash)、硫酸鈉(芒硝)等混合燒製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溶性磷酐34.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90%以上通過CNS 386試驗篩212 μ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磷酐、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 CNS 386試驗篩212 μm網目。
(四)熔製磷肥料(品目編號2-04)
1.適用範圍:磷礦石與蛇紋石等含鎂、矽物質混合熔製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檸檬酸溶性磷酐17.0%以上,鹼度4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12.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3鹽酸溶性氧化矽20.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0.7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
4.2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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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檸檬酸溶性磷酐、鹼度、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硼、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 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篩析。
5.2得檢驗項目: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錳。
(五)腐植酸磷肥料(品目編號2-05)
1.適用範圍: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作用後,再加入熔製磷肥及磷酸、過磷酸鈣或重過磷酸鈣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檸檬酸溶性磷酐15.0%以上。
3.1.2有機質以實際含量登記之;腐植酸50.0%以上,並登記為有機質內含成分。
3.1.3檸檬酸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4檸檬酸溶性氧化鎂7.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0.0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2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磷酐、有機質、腐植酸、檸檬酸溶性硼、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
(六)加工磷質肥料(品目編號2-06)
1.適用範圍:磷質肥料添加熔製微量要素、磷酸鹽、鈣鹽、鎂鹽、錳鹽、礦渣或硼酸鹽,再加硫酸、磷酸或鹽酸加工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檸檬酸溶性磷酐1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3檸檬酸溶性氧化鎂2.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0.5%以上;檸檬酸溶性錳0.7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磷酐、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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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
(七)副產磷質肥料(品目編號2-07)
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或化學工業副產物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如僅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其含量應在30.0%以上。
3.1.2如同時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與水溶性磷酐或檸檬酸溶性磷酐與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磷酐20.0%以上,水溶性磷酐2.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3.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檸檬酸溶性磷酐、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磷酐、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八)混合磷質肥料(品目編號2-08)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磷質肥料混合或磷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鈣、矽、鎂、錳、硼)肥料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如僅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其含量應在16.0%以上。
3.1.2如同時登記檸檬酸溶性磷酐、水溶性磷酐及鹼度,檸檬酸溶性磷酐3.0%以上,水溶性磷酐1.0%以上,鹼度15.0%以上。
3.1.3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4鹽酸溶性氧化矽1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0.0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64%,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如使用副產磷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4.2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檸檬酸溶性磷酐、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亞硝酸、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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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1.2使用副產磷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磷酐、鹼度、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水溶性錳。
(九)磷礦粉肥料(品目編號2-09)
1.適用範圍:天然含磷酸鹽礦石、已礦化海鳥糞磷肥及其他含磷礦物,經磨粉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磷酐25.0%以上,檸檬酸溶性磷酐1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15.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並有90%以上通過212 μm網目。經過磨粉造粒者,不在此限。
4.2檸檬酸溶性磷酐含量,以原狀肥料四次淋洗合計量計算。
4.3包裝上應標示『適用於酸性土壤』字樣。
5.應檢驗項目
5.1全磷酐、檸檬酸溶性磷酐(以原狀肥料四次淋洗合計量計算)、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2粉狀者,須經CNS 386試驗篩2.0 mm及212 μm網目篩析。
三、鉀肥類
(一)氯化鉀肥料(品目編號3-01)
1.適用範圍:肥料級氯化鉀。
2.性狀:固態。
3.成分:水溶性氧化鉀60.0%以上。
4.限制事項:
4.1碳酸鈉(Na2CO3)0.50%以下。
4.2無水硼酸鈉(Na2B4O7)0.50%以下。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碳酸鈉(Na2CO3)、無水硼酸鈉(Na2B4O7)。
(二)硫酸鉀肥料(品目編號3-02)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鉀。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氧化鉀50.0%以上。
3.2有害成分:游離硫酸不得超過0.5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氯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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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游離硫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氯。
(三)碳酸氫鉀肥料(品目編號3-03)
1.適用範圍:肥料級碳酸氫鉀。
2.性狀:固態。
3.成分:水溶性氧化鉀45.0%以上。
4.限制事項:氯3.0%以下。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氯。
(四)粗製鉀鹽肥料(品目編號3-04)
1.適用範圍:肥料級粗製鉀鹽。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水溶性氧化鉀30.0%以上。
3.2水溶性氧化鎂5.0%以上,得登記之。
4.檢驗項目:
4.1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
4.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
(五)硫酸鉀鎂肥料(品目編號3-05)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鉀鎂。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氧化鉀16.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8.0%以上。
3.2有害成分:游離硫酸0.50%以下,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氯3.0%以下。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鎂、游離硫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氯。
(六)腐植酸鉀肥料(品目編號3-06)
1.適用範圍:以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作用後,加鉀鹽或鎂鹽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如僅登記水溶性氧化鉀,其含量應在10.0%以上。
3.1.2有機質以實際含量登記之;腐植酸50.0%以上,並登記為有機質內含成分。
3.1.3如同時登記水溶性氧化鉀與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鉀與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鉀8.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2.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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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2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硫酸鹽類含量(以K2SO4表示)應在10.0%以下。
4.2碳酸鹽類含量(以CO2表示)應在2.0%以下。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有機質、腐植酸、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硫酸鹽類、碳酸鹽類。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鎂。
(七)矽酸鉀肥料(品目編號3-07)
1.適用範圍:鉀鹽加鎂鹽或再與硼酸鹽混合後燒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檸檬酸溶性氧化鉀20.0%以上,鹽酸溶性氧化矽2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3檸檬酸溶性氧化鎂3.0%以上;水溶性氧化鉀1.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鉀、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硼、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鉀。
(八)加工滷汁鉀肥料(品目編號3-08)
1.適用範圍:石灰加入滷汁粗製鉀鹽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氧化鉀6.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鉀、檸檬酸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九)副產鉀質肥料(品目編號3-09)
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纖維工業或化學工業之副產品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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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水溶性氧化鉀9.0%以上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鉀2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氧化鎂3.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鉀,二擇一)、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十)混合鉀質肥料(品目編號3-10)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鉀質肥料混合或鉀質肥料與次微量要素(鈣、矽、鎂、錳、硼)肥料混合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水溶性氧化鉀6.0%以上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鉀10.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3鹼度20.0%以上;鹽酸溶性氧化矽10.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鎂1.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0.0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4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如使用副產鉀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4.2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氧化鉀(水溶性氧化鉀或檸檬酸溶性氧化鉀,二擇一)、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1.2使用副產鉀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鹼度、鹽酸溶性氧化矽、水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水溶性錳。
四、次微量要素肥料類
(一)硫酸鎂肥料(品目編號4-01)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鎂。
2.性狀:固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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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氧化鎂11.0%以上。
3.2有害成分:游離硫酸不得超過0.5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游離硫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二)氫氧化鎂肥料(品目編號4-02)
1.適用範圍:肥料級氫氧化鎂。
2.性狀:固態。
3.成分:檸檬酸溶性氧化鎂50.0%以上。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5.2 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篩析。
(三)氧化鎂肥料(品目編號4-03)
1.適用範圍:肥料級氧化鎂。
2.性狀:固態。
3.成分:檸檬酸溶性氧化鎂35.0%以上。
4.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四)腐植酸鎂肥料(品目編號4-04)
1.適用範圍:褐炭、泥炭等煤炭為原料,經硝酸或硫酸作用後,再加鎂鹽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檸檬酸溶性氧化鎂3.0%以上。
3.1.2有機質以實際含量登記之;腐植酸50.0%以上,並登記為有機質內含成分。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2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有機質、腐植酸、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五)木質磺酸鎂肥料(品目編號4-05)
1.適用範圍:木質磺酸(lignosulfonate)加硫酸鎂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氧化鎂5.0%以上。
3.2有害成分:亞硫酸不得超過0.05%,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由硫酸鹽衍生之氧化鎂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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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檢驗項目:
5.1水溶性氧化鎂、亞硫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硫酸鹽衍生之氧化鎂。
(六)加工鎂質肥料(品目編號4-06)
1.適用範圍:蛇紋石或其他鎂鹽加硫酸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溶性氧化鎂23.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並有60%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 CNS 386試驗篩2.0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七)副產鎂質肥料(品目編號4-07)
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紙漿工業、化學工業、窯業、鋼鐵業或非金屬製造業等之副產品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溶性氧化鎂1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並有60%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4.2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2 CNS 386試驗篩2.0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5.3作物毒害試驗。
(八)混合鎂質肥料(品目編號4-08)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鎂質肥料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溶性氧化鎂23.0%以上。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9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如使用副產鎂質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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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者。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氧化鎂、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2使用副產鎂質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
(九)鉗合態鎂肥料(品目編號4-09)
1.適用範圍:EDTA或其他鉗合物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氧化鎂,固態者10.0%以上,液態者4.5%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十)生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0)
1.適用範圍:肥料級生石灰。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鹼度80.0%以上。
3.1.2鹽酸溶性氧化鎂8.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7.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檢驗項目:
4.1應檢驗項目: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4.2得檢驗項目:鹽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十一)消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1)
1.適用範圍:肥料級消石灰。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鹼度60.0%以上。
3.1.2鹽酸溶性氧化鎂6.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5.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檢驗項目:
4.1應檢驗項目: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4.2得檢驗項目:鹽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十二)碳酸鈣肥料(品目編號4-12)
1.適用範圍:肥料級碳酸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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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鹼度50.0%以上。
3.1.2鹽酸溶性氧化鎂5.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3.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除由化學反應生產之碳酸鈣外,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1.7 mm網目,並有85%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 CNS 386試驗篩1.7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化學反應生產之碳酸鈣者,免檢驗)。
5.2得檢驗項目:鹽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十三)貝殼粉肥料(品目編號4-13)
1.適用範圍:貝殼或貝化石研磨成之粉末,或再添加氧化鎂、氫氧化鎂或其混合物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鹼度3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氧化鎂0.5%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檢驗項目:
4.1應檢驗項目: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4.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十四)副產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4)
1.適用範圍:食品工業、化學工業、紙漿工業或鋼鐵業、非金屬業、非金屬礦業等之副產物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鹼度3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氧化鎂1.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完全通過CNS 386試驗篩1.7 mm網目,並有85%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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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1.2 CNS 386試驗篩1.7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5.1.3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十五)混合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5)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石灰質肥料混合或石灰質肥料加鎂質肥料、硼質肥料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鹼度3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3鹽酸溶性氧化鎂4.5%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0.5%以上;鹽酸溶性錳或檸檬酸溶性錳0.07%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1.4%,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4.2如使用副產石灰肥料為原料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鹼度、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1.2使用副產石灰肥料為原料者,須進行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鹽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鹽酸溶性錳、檸檬酸溶性錳。
(十六)鈣液肥(品目編號4-16)
1.適用範圍:以鈣成分為主所製成之液態鈣質肥料。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水溶性氧化鈣6.0%以上。
3.1.2水溶性硼0.02%以上,應登記之。
3.1.3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錳0.5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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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硼、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得檢驗項目: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錳。
(十七)硫酸鈣肥料(品目編號4-17)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鈣。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鹽酸溶性氧化鈣20.0%以上,全硫10.00%以上。
3.2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過0.20%,氨基磺酸不得超過0.2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鹽酸溶性氧化鈣、全硫、硫氰酸、氨基磺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 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篩析。
(十八)白雲石灰肥料(品目編號4-18)
1.適用範圍:天然白雲石經鍛燒、磨碎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鹼度60.0%以上,鹽酸溶性氧化鈣30.0%以上,鹽酸溶性氧化鎂2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鹼度、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 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篩析。
(十九)白雲石粉肥料(品目編號4-19)
1.適用範圍:天然白雲石經磨粉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鹼度50.0%以上,鹽酸溶性氧化鈣30.0%以上,鹽酸溶性氧化鎂1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1.7 mm網目,並有60%以上通過600 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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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鹼度、鹽酸溶性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2 CNS 386試驗篩1.7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二十)矽質石灰石肥料(品目編號4-20)
1.適用範圍:肥料級矽質石灰石。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鹽酸溶性氧化矽20.0%以上,鹼度2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並有60%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鹽酸溶性氧化矽、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 CNS 386試驗篩2.0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二十一)矽酸爐渣肥料(品目編號4-21)
1.適用範圍:製磷或生鐵所殘餘之熔渣粉碎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如登記含有鹽酸溶性氧化矽及鹼度,其鹽酸溶性氧化矽10.0%以上,鹼度35.0%以上。
3.1.2如登記含有鹽酸溶性氧化矽、鹼度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檸檬酸溶性錳),其鹽酸溶性氧化矽10.0%以上;鹼度30.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1.0%以上(或檸檬酸溶性錳0.75%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
4.2鹽酸溶性氧化矽含量在10.0%以上至未滿20.0%時,應含有鹽酸溶性氧化鈣40.0%以上。
4.3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鹽酸溶性氧化矽、鹽酸溶性氧化鈣、鹼度、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1.2 CNS 386試驗篩2.0 mm網目篩析。
5.1.3作物毒害試驗。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檸檬酸溶性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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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硼酸肥料(品目編號4-22)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硼酸。
2.性狀:固態。
3.成分:水溶性硼17.00%以上。
4.限制事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硼。
(二十三)硼酸鹽肥料(品目編號4-23)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硼酸鹽。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固態者,如僅登記含有水溶性硼,其含量7.50%以上。
3.1.2固態者,如同時登記含有檸檬酸溶性硼及水溶性硼,檸檬酸溶性硼11.00%以上,水溶性硼1.50%以上。
3.1.3液態者,水溶性硼2.00%以上。
4.限制事項:
4.1固態且登記含有檸檬酸溶性硼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850 μm網目。
4.2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
5.1僅登記含有水溶性硼者或液態者:水溶性硼。
5.2同時登記含有檸檬酸溶性硼及水溶性硼者:檸檬酸溶性硼、水溶性硼及CNS 386試驗篩850 μm網目篩析。
(二十四)熔製硼質肥料(品目編號4-24)
1.適用範圍:硼酸鹽及碳酸鎂或其他鎂鹽混合長石等熔製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檸檬酸溶性硼4.50%以上,檸檬酸溶性氧化鎂10.0%以上。
4.限制事項:
4.1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1.7 mm網目,並須80%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4.2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硼、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5.2 CNS 386試驗篩1.7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二十五)加工硼質肥料(品目編號4-25)
1.適用範圍:硼酸鹽加蛇紋石或其他鎂鹽混合後,再加硫酸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硼0.3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11.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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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硼、水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二十六)硫酸錳肥料(品目編號4-26)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錳。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錳7.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錳、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二十七)礦渣錳質肥料(品目編號4-27)
1.適用範圍:鐵錳礦渣或矽錳礦渣粉碎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檸檬酸溶性錳7.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1.7 mm網目,並有85%以上通過600 μm網目。
5.應檢驗項目:
5.1檸檬酸溶性錳、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5.2 CNS 386試驗篩1.7 mm及600 μm網目篩析。
(二十八)鉗合態錳肥料(品目編號4-28)
1.適用範圍:EDTA或其他鉗合物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錳含量,固態10.00%以上;液態4.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錳、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二十九)加工錳質肥料(品目編號4-29)
1.適用範圍:錳鹽及鎂鹽混合,加硫酸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錳1.5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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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錳、水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三十)混合錳質肥料(品目編號4-30)
1.適用範圍:二種或二種以上錳質肥料或錳質肥料與鎂質肥料混合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錳1.50%以上,水溶性氧化鎂12.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須經作物毒害試驗,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
5.應檢驗項目:
5.1水溶性錳、水溶性氧化鎂、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2作物毒害試驗。
(三十一)氧化鋅肥料(品目編號4-31)
1.適用範圍:肥料級氧化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全鋅78.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金屬鋅不得超過0.50%。
4.2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
5.1全鋅、金屬鋅。
5.2砷、鎘、鉻、銅、汞、鎳、鉛。
(三十二)硫酸鋅肥料(品目編號4-32)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鋅20.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
4.限制事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鋅、砷、鎘、鉻、銅、汞、鎳、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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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鉗合態鋅肥料(品目編號4-33)
1.適用範圍:EDTA或其他鉗合物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鋅含量,固態10.00%以上;液態5.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
4.限制事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鋅、砷、鎘、鉻、銅、汞、鎳、鉛。
(三十四)硫酸亞鐵肥料(品目編號4-34)
1.適用範圍:肥料級硫酸亞鐵。
2.性狀:固態。
3.成分:水溶性亞鐵(Fe+2)20.00%以上。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亞鐵。
(三十五)鉗合態鐵肥料(品目編號4-35)
1.適用範圍:EDTA或其他鉗合物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鐵含量,固態12.50%以上;液態5.0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鐵、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三十六)鉬酸鈉肥料(品目編號4-36)
1.適用範圍:肥料級鉬酸鈉。
2.性狀:固態。
3.成分:水溶性鉬35.000%以上。
4.限制事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鉬。
(三十七)鉗合態銅肥料(品目編號4-37)
1.適用範圍:EDTA或其他鉗合物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或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水溶性銅含量,固態10.00%以上;液態5.50%以上。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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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事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應檢驗項目:水溶性銅、砷、鎘、鉻、汞、鎳、鉛、鋅。
(三十八)熔製微量要素肥料(品目編號4-38)
1.適用範圍:錳鹽、硼酸鹽或鎂鹽加長石等混合後熔製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檸檬酸溶性錳7.50%以上,檸檬酸溶性硼1.5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氧化鎂5.0%以上,得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1須全部通過CNS 386試驗篩1.7 mm網目,並有50%以上通過150 μm網目。
4.2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檸檬酸溶性錳、檸檬酸溶性硼、砷、鎘、鉻、銅、汞、鎳、鉛、鋅。
5.1.2 CNS 386試驗篩1.7 mm及150 μm網目篩析。
5.2得檢驗項目:檸檬酸溶性氧化鎂。
(三十九)複合次微量要素肥料(品目編號4-39)
1.適用範圍:鎂、硼、鐵、錳、鉬要素二種或二種以上,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氧化鎂、硼、鐵、錳中,要素二種或二種以上合計量5.00%以上。
3.1.2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0.02%以上;水溶性鉬0.001%以上,應登記之。
3.1.3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鐵0.10%以上;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0.50%以上,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1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鎂,二擇一)、水溶性鐵、錳(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二擇一),以上要素擇一種或一種以上。
5.1.2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水溶性鉬、亞硝酸、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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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液態複合次微量要素肥料(品目編號4-40)
1.適用範圍:鎂、硼、鐵、錳、鉬要素二種或二種以上,所製成者。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氧化鎂、硼、鐵、錳中,要素二種或二種以上合計量3.00%以上。
3.1.2水溶性硼0.01%以上;水溶性鉬0.001%,應登記之。
3.1.3水溶性氧化鎂1.0%以上;水溶性鐵0.05%以上;水溶性錳0.50%以上,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銅不得超過2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鈦不得超過60 mg/kg,鋅不得超過160 mg/kg。
4.限制事項: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鐵、水溶性錳,以上要素擇一種或一種以上。
5.1.2水溶性硼、水溶性鉬、砷、鎘、鉻、銅、汞、鎳、鉛、鈦、鋅。
(四十一)雜項次量微量要素肥料(品目編號4-41)
1.適用範圍:含鈣、矽、鎂、硼、鐵、錳、鉬要素一種或一種以上,並得附含氮、磷、鉀、銅、鋅一種或一種以上,所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如登記含氧化鈣、氧化矽者,其合計量10.0%以上。
3.1.2如登記含氧化鎂、硼、鐵、錳者,要素一種或一種以上合計量3.00%以上。
3.1.3檸檬酸溶性或水溶性氧化鎂0.5%以上;檸檬酸溶性或水溶性錳0.05%以上,應登記之。
3.1.4檸檬酸溶性或水溶性硼0.02%以上,水溶性鉬0.001%以上,應登記之。
3.1.5全銅0.01%以上,2.00%以下,應登記之,並加警示含量。
3.1.6全鋅0.02%以上,4.00%以下,應登記之,並加警示含量。
3.1.7全氮、全磷酐和全氧化鉀1.0%以上者,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20%,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鈦不得超過200 mg/kg。
4.限制事項:
4.1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4.2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4.3不得混入事業廢棄物,且不得混入污泥、廚餘、禽畜糞等物料。
5.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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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應檢驗項目:
5.1.1共同應檢驗項目:全銅、全鋅、亞硝酸、砷、鎘、鉻、汞、鎳、鉛、鈦。
5.1.2登記含氧化鈣:氧化鈣(鹽酸溶性氧化鈣、檸檬酸溶性氧化鈣或水溶性氧化鈣,三擇一)。
5.1.3登記含氧化矽:氧化矽(鹽酸溶性氧化矽、檸檬酸溶性氧化矽或水溶性氧化矽,三擇一)。
5.1.4登記含氧化鎂、硼、鐵、錳、鉬要素一種或一種以上者:氧化鎂(檸檬酸溶性氧化鎂或水溶性氧化鎂,二擇一)、硼(檸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擇一)、水溶性鐵、錳(檸檬酸溶性錳或水溶性錳,二擇一)、水溶性鉬,以上要素擇一種或一種以上。
5.1.5登記含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一種或一種以上者:全氮、全磷酐、全氧化鉀以上要素擇一種或一種以上。
5.2得檢驗項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磷酐、水溶性氧化鉀。
(四十二)液態雜項次量微量要素肥料(品目編號4-42)
1.適用範圍:含鈣、矽、鎂、硼、鐵、錳、鉬要素一種或一種以上,並得附含氮、磷、鉀、銅、鋅一種或一種以上,所製成者。
2.性狀:液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要素二種或二種以上合計量3.00%以上。
3.1.2水溶性氧化鎂0.5%以上;水溶性錳0.05%以上,應登記之。
3.1.3水溶性硼0.02%以上,水溶性鉬0.001%以上,應登記之。
3.1.4全銅0.002%以上,2.00%以下,應登記之,並加警示含量。
3.1.5全鋅0.01%以上,4.00%以下,應登記之,並加警示含量。
3.1.6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磷酐和水溶性氧化鉀1.0%以上者,應登記之。
3.2有害成分:亞硝酸不得超過0.10%,砷不得超過10.0 mg/kg,鎘不得超過0.6 mg/kg,鉻不得超過30 mg/kg,汞不得超過0.2 mg/kg,鎳不得超過10.0 mg/kg,鉛不得超過30 mg/kg。
4.限制事項:
4.1登記含硼、鉬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語。
4.2登記含銅、鋅者,應於肥料包裝標示註明『肥料含銅、鋅超量施用有毒害,造成土壤污染,請依肥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應依稀釋倍數稀釋至安全量使用』及『採收前一週,不得噴灑於食用部位』等警語。
4.3不得混入事業廢棄物,且不得混入污泥、廚餘、禽畜糞等物料。
5.檢驗項目:
5.1應檢驗項目:
5.1.1共同應檢驗項目:全銅、全鋅、亞硝酸、砷、鎘、鉻、汞、鎳、鉛。
5.1.2登記含硼、鉬者:水溶性硼、水溶性鉬。
5.1.3水溶性氧化鈣、水溶性氧化鎂、水溶性氧化矽、水溶性鐵、水溶性錳,以上要素擇一種或一種以上。
5.2得檢驗項目:銨態氮、硝酸態氮、水溶性磷酐、水溶性氧化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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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機質肥料類
本類肥料應標示原料名稱;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作之肥料,應標示廢棄物名稱及其來源。
主成分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以乾基計超過15.0%,應登記為複合肥料,惟以全量計低於15%時,仍登記為本類肥料。
(一)植物渣粕肥料(品目編號5-01)
1.適用範圍:以一種或一種以上經壓榨或萃取油分後之植物渣粕(如大豆、花生、亞麻仁、米糠、菜籽…等),經混合調配而製成者。
2.性狀:固態。
3.成分:
3.1主成分:
3.1.1有機質50.0%以上。
3.1.2全氮2.0%以上,10.0%以下;全磷酐1.0%以上;全氧化鉀1.0%以上;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合計量15.0%以下。
3.2有害成分:砷不得超過25.0 mg/kg,鎘不得超過2.0 mg/kg,鉻不得超過150 mg/kg,銅不得超過100 mg/kg,汞不得超過1.0 mg/kg,鎳不得超過25.0 mg/kg,鉛不得超過150 mg/kg,鋅不得超過250 mg/kg。
4.限制事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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